「」為「蔱」之異體。音ㄕㄚ。
「蔱」字不見於《說文》。《玉篇.艸部》:「,所戞切。似茱萸。」《廣韻.去聲.祭韻》:「,椒。所例切又所八切。」按:「」即「蔱」字,義為草名。今音ㄕㄚ。
按:凡「殺」字,俗書多作「」。考字書「蔱」字作「」形者,如:《玉篇.艸部》、《廣韻.去聲.祭韻》、又〈入聲.黠韻〉、《集韻.去聲.祭韻》、又〈入聲.黠韻〉、《類篇.艸部》、《重訂直音篇.卷四.艸部》等;作「蔱」者如:《中文大辭典.艸部》。標準楷體則以「蔱」為正字。
按:「殺」字從殳聲,「」字不見於《說文》,考「殺」字小篆作「」,左下「」字,楷化以作「朮」為正字,從「木」為俗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