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啡」為「呸」之異體。《玉篇.口部》:「啡,普梅切,唾聲。」普梅切,當音ㄆㄟ。不宜音ㄈㄟ。《漢語大字典.口部》「啡」下云:「同呸。」《中華字海.口部》:「啡同呸,見《通俗篇.語辭》。」按《四聲篇海.口部》:「呸,音丕。」有音無義。《字彙.口部》:「呸,鋪杯切,音丕,相爭之聲。」《康熙字典.口部》:「《篇海》音丕。《字彙》相爭之聲。俗字。」《中文大辭典.口部》《漢語大字典.口部》《中華字海.口部》並云:「鄙視而唾之之聲。」「表示鄙薄或斥責之聲。」是則「呸」當為「啡」之後起字。然今既以「呸」為常用正字,則「啡」可為「呸」之異體矣。 #「啡」另兼正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