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
「
」為「輗」之異體。「輗」之篆文作「
」,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車部》:「大車轅耑持衡者也。從車兒聲。
:輗或從宜。
:輗又從木。」今楷定通作「輗」(《廣韻.平聲.齊韻》)。「
」字見《玉篇.木部》曰:「
:魚稽切。車轅持衡木也。」蓋為《說文》或體之楷化耳。據此,「
」為「輗」之異體,可從。
此形或讀ㄋㄧㄝˋ,為「隉」之異體,《集韻.入聲.屑韻》:「隉:《說文》『危也』,徐巡以為『隉,凶也』。……或作
。」以文字結構言,「隉」右旁不當從「兒」,「
」形又出自《說文》「隉」之異體,故「
」字不當獨立。應兼為「輗」及「隉」之異體。
(二)
=>「隉」之異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