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 」為「樗」之異體。樗,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木部》:「 ,樗木也。從木,雩聲。」《龍龕手鑑.木部》「   」四字下注云:「丑居反,惡木名也。」並以「 」為正字,「 」為俗字。按《異體字例》「于」形多演變作「 」,則「 」當即「樗」之變體。《四聲篇海.木部》「樗」下云:「丑居切,與 同。」「 」下云:「丑居切,悪木名也。」與《龍龕手鑑》對照,亦可證「 」「樗」音義相同。《字彙.木部》「 下即云:「同樗,俗字。」《正字通.木部》「 」下云:「 字之訛。樗一作 ,今合二字半體作 ,誤。」乃就字形來源加以分析,故《康熙字典.木部》、《中文大辭典.木部》「 」下皆取其說。《字彙》既云「 」為「樗」之俗字,今又定「樗」為正字,故「 」當為其異體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