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
「」為「嚂」之異體。「嚂」字,《玉篇.口部》作「」,形略異而實同,曰:「貪也。」
「」字見《字彙.口部》,曰:「盧監切,音藍,貪。」《正字通.口部》則曰:「俗惏字。貪本作『婪』,通作『惏』,俗作『』、『』。」按:「惏」,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心部》:「河內之北謂貪曰惏。」「婪」,《說文解字.女部》:「貪也。」段注:「此與心部之『惏』,音義皆同。」則「貪婪(惏)」乃同義連綿詞。「嚂」與「」,《說文》不錄,是為後出者,此《正字通》以為「俗」者也。「」、「嚂」並從「監」得聲,則「嚂」、「」音義並同,是為一字之異體可知,故《康熙字典.口部》引《篇海》曰:「,同『嚂』。」信然,故可收。
(二)
=>「喊」之異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