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 」為「鞀」之異體。鞀,《說文.革部》:「 ,鞀遼也。從革,召聲。」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革部》同。段氏在下「鞀」字下云:「此複字,刪之未盡者。」《重訂直音篇.革部》:「鞉,音陶。小鼓有柄搖之。」下出「鞀」「 」「 」三字,云:「並同上。」《龍龕手鑑.革部》:「 ,通,徒刀反。正作鼗,鼓 小著柄者也。」上列有或體「 」,〈革部〉:「 ,徒刀反。與鞉同。 小有柄者鼓。」《漢語大字典.女部》:「 ,同鞉(鼗)。」「鞉」為「鞀」之異體。《龍龕手鑑.革部》之「 字,楷體作「 」。《字彙補.女部》:「 ,同鞉。」均可證「鞀」之異體可作「 」。而《康熙字典.女部》《中文大辭典.女部》並引《篇海類篇》謂:「 同鞉」,《篇海類篇》雖未見,然可知字形有作「 」者。故「 」可為「鞀」之異體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