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 「 」為「隳」之異體。隳,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阜部》作「 」,云:「敗城 曰隓。從 , 聲。 ,篆文。」注:「小篆隓作 ,隸變作墮,俗作隳。」《廣韻.平聲.支韻》:「隓,毀也。《說文》曰:『敗城 曰隓。』許規切。隳,俗。」隓,或省作「 」,《字彙補.工部》:「 ,許規切,音灰。毀也。見《韻經》。」《康熙字典.備考.工部》:「 ,《字彙補》同隳。」按,「 」,《字彙補.工部》音許規切,訓「毀也」,則與《廣韻.平聲.支韻》「隳」字音義並同,故「 」可收為「隳」之異體。 (二) =>「左」之異體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