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ㄕ
短矛。見《廣韻.平聲.支韻》。
(二)ㄕㄜˊ
1.,(一)之又音。
2.同「鉈」。見《廣韻.平聲.麻韻》。
=>「鉈」之異體。
〔關鍵文獻〕
《字彙補》。
「」為「」之異體。「」,《方言》卷九:「矛,吳、揚、江、淮、南楚、五湖之間謂之『』。」《龍龕手鑑.金部》則以為「短矛也」。「」為「」之異體,始見《字彙補.犬部》,文曰:「《字韻日月燈》:『與同。』」為矛,從「金」正示其義,若從「犬」,則無所取義。「金」為偏旁,書家或作「」、「」、「」諸形,與「犬」為偏旁作「犭」者形近,則從金之,或恐是傳抄而訛作從犬之「也。此字形構雖有可疑,然字書有據,故可收。
《集韻》。
(二)
「」為「」之異體,僅見《集韻.平聲.支韻》,於「鉇」下曰:「《方言》:『矛,吳、楚之間謂之「」。』或作『鉇』、『』、『』。」其字從「金」,取義已足,今易「金」為「矛」,實特重之耳,是為「」之異體,故可收。
#「」另兼正字。
(一)
《玉篇》。
「」為「」之異體,始見《玉篇.矛部》,曰:「,時奢切,短矛也。亦作『』。」《集韻.平聲.支韻》「鉇」下亦曰:「《方言》:『矛,吳、楚之間謂之「」。』或作『鉇』、『』、『』。」其字從「金」已示其質地、類屬,今易「金」為「矛」,特重之耳,是為「」之異體,故可收。
「釶」為「」之異體,見於《字彙補.金部》「釶」字下注曰:「與『』同,《荀子》:『宛鉅鐵釶,慘如蠭蠆。』清儒王先謙《荀子集解》引徐廣曰:「釶,與『』同,矛也。」據此,則「釶」為「」之異體當可信從,故可收。
#「釶」另兼正字。
(三)
=>「匜」之異體。
(四)
=>「釔」之異體。
《龍龕手鑑》。
「鉇」為「」之異體,見於《龍龕手鑑.金部》:「『鉈』,正。『鉇』,二今,失支反,短矛也。又俗視遮反。」知「鉇」、「」並為當時之通行者,同為「鉈」之異體。又《集韻.平聲.支韻》「鉇」下曰:「《方言》:『矛,吳、楚之間謂之「」。』或作『鉇』、『』、『』。」則「」、「鉇」為一字之異體,實無可疑,故可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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