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 「 」為「諟」之異體。「諟」之篆文作「 」,《說文解字.言部》:「理也。從言是聲。」今楷定通作「諟」(《玉篇.言部》)。「 」字見《玉篇.言部》曰:「 :遠計反。《方言》:『 也。吳越曰 諦。』郭璞曰:『亦審諦也。互見其義也。』」其音義與「諟」皆不相同。《集韻.去聲.霽韻》:「諦諟 :《說文》:『審也。』或從是從帶。」音「丁計切」。是「 」、「諟」、「諦」互為異體。《康熙字典.言部》:「 :《博雅》:諟也。本作諦,或作諟。」蓋聲符互易耳。據此,「 」為「諟」之異體字,可從。 (一) =>「諦」之異體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