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
」為「話」之異體。「話」字始見《新加九經字樣.言部》,曰:「善言也。」
「
」字見《說文解字.言部》,篆文作「
」,大徐本《說文》曰:「合會善言也。從言
聲。」(段注本作「會合善言也」)楷定作「
」,亦見《新加九經字樣.言部》。
「
」之金文作「
」(《金文編.卷二.姑囗句
》。《漢語古文字字形表》「囗」作「馮」),形與「舌」近,隸變則混而不別,故段玉裁曰:「凡『
』聲字,隸變皆為『舌』,如『括』、『刮』之類。」《新加九經字樣.言部》亦曰:「《說文》從『
』,
音滑,非從『舌』。」而以「話」乃「隸省」者也,此言得之。據此,則本當以「
」為正字,今則反以習作「話」為正,則「
」為其異體也,故可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