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」為「萓」之異體。
「萓」字,《玉篇.艸部》云:「魚飢切。草名」。《集韻.平聲.支韻》云:「萓莮,艸名」。《康熙字典.艸部.下》引《集韻》、《玉篇》收「萓」字。
「」字,見於《康熙字典.艸部.下》引《直音》同「萱」。後之字書僅《中文大辭典.艸部》「」引同此。
今據《重訂直音篇.卷四.艸部》「萓」,音宜。萓莮草名。「」同上。《漢語大字典.艸部》亦引《直音篇.艸部》收「」同「萓」。因以《康熙》「」同「萱」當是誤引。雖「萓」、「」即萱草也,然「萓」之字形當合「宜男草名」之義而得,宜男即萓莮。而「」之音義既同「萓」字,故當以「」為「萓」之異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