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口小肚大之瓦製容器。《三俠五義》第五五回:「誰知那姓展的不知好歹,他說菜是剩的,酒是渾的,罈子也摔了,盤子碗也砸了,還罵了個河涸海乾。」《野叟曝言》第四回:「因先入廚房,搜尋食物,那知這廟中,竟無隔宿之糧,東翻西倒,只有一個醃菜罈。」
2. 量詞。計算罈裝物之單位。《初刻拍案驚奇》卷三一:「走到廚下,看見風爐子邊,有兩罈好酒在那裡。」
〔關鍵文獻〕
《海峽兩岸簡體字研究.國共先後所頒佈的簡體字簡化字異同對照一覽表》:「罈」作「坛」。
《清平山堂話本.錯認屍》。
《龍龕手鑑.土部》。
《康熙字典.備考.土部》。
《漢語大字典.土部》。
《集韻.平聲.覃韻》。
「」為「罈」之異體。
《玉篇.土部》:「壜:徒含切,甒屬。」今楷字通作「罈」,見《彙音寶鑑.缶部》:「罈:同(編按:當為壜之誤)。甘五他。」「」字見《集韻.平聲.覃韻》:「壜:甒屬。或作。」其形旁作土、缶,可通;聲旁或從覃、或從曇,可通作耳,據此,「」為「罈」之異體,可從。
《類篇.土部》。
《正字通.土部》。
「壜」為「罈」之異體,音ㄊㄢˊ。
「罈」字不見於《說文》,《中文大辭典.缶部》:「罈,與壜、罎同。《辭海》:『罈,與罎同。』」《四聲篇海.缶部》:「罎,徒含切,瓦屬。」今音ㄊㄢˊ。
《集韻.平聲.覃韻》:「壜,甒屬,或作。」即罈字。
按:「壜」字從土曇聲,「罈」字從缶覃聲,從缶從土,其意一也。曇、覃則聲可互通。
「」為「罈」之異體,音ㄊㄢˊ。
《集韻.平聲.覃韻》:「壜,甒屬。或作『』、『』。」則知「」、「」同。
按:「罈」從缶覃聲,「」從瓦曇聲,從缶從瓦,其義一也,蓋皆土器。從「覃」、從「曇」,其聲同。
《四聲篇海.缶部》。
「罎」為「罈」之異體。
《玉篇.土部》:「壜,徒含切,甒屬。」今楷字通作「罈」,見《彙音寶鑑.缶部》:「罈:同(編按:當為壜之誤)。甘五他。」「罎」字見《集韻.平聲.覃韻》:「壜:甒屬。或作。」字或作「罎」,見《四聲篇海.缶部》:「:徒舍切,瓦屬。」蓋俗書中「缶」形往往作「」耳。據此,「罎」為「罈」之異體,可從。
《龍龕手鑑.缶部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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