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三) 「」可用為正字,亦可用為「絁」之異體字。《字彙.糸部》云:「:與同。又章移切,音支,繒屬。又陟里切,上聲,紩衣也。」「絁」,《說文解字.糸部》曰:「:粗緒也,從糸璽聲。臣鉉等曰:今俗別作絁,非是。式支切。」篆文隸變作「」,今以「絁」為正字。《玉篇.糸部》云:「:始移切,又思移切,粗絲經緯不同者。、絁:同上。」《集韻.平聲.支韻》曰:「、、、絁:《說文》:『粗緒也。』一曰繒屬。或作、、絁。」謹按:文字常有省繁為簡者,故「」或省作「」,以「」為「」、「絁」之異體字無疑。 #「」另兼正字。 (一) =>「」之異體。 (二) =>「」之異體。 #「」另兼正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