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
「
」為「畀」之異體,亦為「
」之異體。「畀」,《說文解字.丌部》曰:「
,相付與之約在閣上也,從丌田聲,必至切。」「
」,《說文.丌部》云:「
,舉也,從廾由聲。《春秋傳》曰:『晉人或以廣墜,楚人
之。』黃顥說:『廣車陷,楚人為舉之。』杜林以為騏麟字。渠記切。」二者形、音、義皆不同。
隸變以後,元代以前,兩字尚可區別:如《玉篇.丌部》云:「
,必未切,賜也,相付也,與也。」又《玉篇.廾部》曰:「
,渠記、渠基二切,舉也。」《集韻.平聲.之韻》曰:「
,舉出之。」又於《集韻.去聲.至韻》曰:「
、
、
,必至切,《說文》:『相付與之約在閣上也。』或作
,古作
。」二者判然有別。
然《字鑑.去聲.至韻》云:「畀,必至切,《說文》:『付與也。』下從
,音基,鼻、
字從此,與
字不同,
音忌,下從
,音拱。」《六書正譌.去聲.寘至志韻》曰:「
,
,必至切,付與也,從由丌聲。別用
,從
者,渠記切,舉也。」此乃「畀」、「
」二字以形似易混淆,特為之分辨耳。
如《字彙.田部》曰:「
,兵媚切,音祕,付與也。」又於「
」下云:「奇寄切,音暨,舉也。又渠宜切,音奇,義同。」《正字通.田部》承其說,所用字形正與《玉篇》相反。
謹按:就「畀」字而言,隸變之後,以筆勢之小異,或作「畀」、「
」、「
」、「
」數體,故「
」可收為「畀」之異體字,音ㄅㄧˋ,如《類篇.丌部》於「畀、
」下云:「必至切,《說文》:『相付與之約在閣上也。』」《正字通.田部》亦有「
」字,皆可為之證。就「
」字言之,其下半之「
」,隸變作「
」、「廾」,以筆勢之小異,亦或作「丌」,故「
」亦可收為「
」之異體字,音ㄐㄧˋ、ㄐㄧ、ㄑㄧˊ。如《集韻.平聲.之韻》作「
」,是為之證。
(二)
=>「
」之異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