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
「
」為「甽」之異體。「甽」為「畎」之古文,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ㄑ部》:「
,水小流也。……
,古文ㄑ,從田川,田之川也。
,篆文ㄑ,從田犬聲。」
「
」字見《玉篇.ㄑ部》,曰:「『ㄑ』,水小流貌,深尺廣尺曰『ㄑ』,古文作『
』,篆文作『畎』。」而《字學三正.體製上.古文異體》則以「
」、「甽」並為「畎」之古文。按:「
」當是《說文》古文「
」之楷定者。夫「
」者,《說文解字.川部》:「毋穿通流水也。」象水流貌,今楷變通作「川」,其作「巛」者,乃據篆文而定也。今既以「甽」為正字,則「
」為其異體也,故可收。
(二)
=>「畎」之異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