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說文解字.犬部》:「,狂犬也。從犬,折聲。〈春秋傳〉曰:狾犬入華臣氏之門。征例切。」《玉篇.犬部》:「猘,音制,犬惡名。」《廣韻.去聲.祭韻》:「猘,狂犬。〈宋書〉云:張收嘗為猘犬所傷,食蝦蟆鱠而愈。居例切。」《集韻.去聲.祭韻》:「狾、猘、瘈,〈說文〉:狂犬也。或作猘、瘈。征例切。」《類篇.犬部》說同《集韻》。
按《新加九經字樣.犬部》有「猘」字,云:「音制,狂犬也。」猘當為狾之後起字。「猘」從犬、制聲。制,《說文》征例切,與「狾」征例切,聲韻皆同,故「狾」亦可作「猘」,「猘」可為「狾」之異體。今「狾、猘」並為正字,則是互為異體矣。
#「猘」另兼正字。
#「猘」另兼正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