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照明或作為他用之發光器具。如:「電燈」、「日光燈」。《玉篇.火部》:「燈,火也。」《廣韻.平聲.登韻》:「燈,燈火。」南朝宋.劉鑠〈擬古詩二首.擬行行重行行〉:「臥覺明燈晦,坐見輕紈緇。」唐.元稹〈夜飲〉詩:「燈火隔簾明,竹梢風雨聲。」
2. 佛法導向光明坦途,趨避邪惡黑暗,故稱佛法為「燈」。《大方廣佛華嚴經》卷二:「如來法王出世間,能然照世妙法燈。」唐.杜甫〈望牛頭寺〉詩:「傳燈無白日,布地有黃金。」
3. 燃燒液體或氣體,用以對它物加熱之器具。如:「酒精燈」、「本生燈」。
〔關鍵文獻〕
《字彙.火部》。
「灯」為「燈」之異體。音ㄉㄥ。
「燈」字不見於《說文》,其字《說文》作「鐙」。《廣韻.平聲.登韻》:「燈,燈火,都滕切。」
《字彙.火部》云:「灯,俗燈字。」《正字通.火部》同。
按:《集韻.平聲.青韻》、《類篇.火部》「灯」均音當經切,今音當讀ㄐㄧㄥ,唯其義一訓火,一訓火烈,與《廣韻》訓燈火義近,後世遂用與「燈」同,今則但讀ㄉㄥ,而不讀ㄉㄧㄥ。
《宋元以來俗字譜》所列諸書,「燈」字皆作「灯」,大陸「燈」簡化字亦作「灯」。「灯」字當是從火丁聲之形聲字。
《碑別字新編.十六畫.燈字》引〈魏元均墓誌〉。
《佛教難字字典.火部》。
《俗書刊誤.卷一.平聲.庚韻》。
「」為「燈」之異體字,「敬」之行草楷化或作「」「」。
「」為「燈」之異體。燈,《廣韻.平聲.登韻》:「燈火。」《龍龕手鑑.火部》收「」字,注云:「俗,音燈。」按:《重訂直音篇.火部》下收「」,以為「燈」之異體字,「敬」之行草楷化或作「」、「」,「」既為「燈」之異體,「」亦當為「燈」之異體字。
《中華字海.火部》。
《重訂直音篇.卷五.火部》。
《字彙補.赤部》。
「」為「燈」之異體。音ㄉㄥ。
《字彙補.赤部》云:「,音義與燈同。」《四聲篇海.赤部》:「,音燈。」《中文大辭典.赤部》:「,同登。」《漢語大字典.赤部》:「,與燈同。」
按:「燈」、「」皆為形聲字,聲符同為「登」,形符一作「火」,一作「」,「赤」從大火,「火赤」火烈也,故從「火」從「火赤」,其意一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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