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水名。《玉篇.水部》:「洍,水名。」
2. 通「汜」。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水部》:「洍,洍水也。詩曰:江有洍。」注:「此蓋三家詩。下文引『江有汜』,則毛詩也。云『洍,水名』,而證以『江有洍』,此言假借也。」
〔關鍵文獻〕
《集韻.上聲.止韻》。
《字彙.水部》。
《中文大辭典.水部》。
「」為「洍」之異體。「洍」之篆文作「」,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水部》:「洍水也。從水聲。」
「」字見《廣韻.上聲.止韻》,以為與「」同字,《集韻.上聲.止韻》同之。
按:篆文「」,隸定本作「」,今通作「洍」,略改其形也。考「」者與之切,「以」者羊止切,二字音同,則「洍」之作「」,乃為以同音字改易聲符者也。是為異體信然,故可收。
凡同此偏旁,文獻多見類似變化,可視為異體演變之例。
「」字見《廣韻.上聲.止韻》,引《說文》曰:「水也。」《集韻.上聲.止韻》、《類篇.水部》並同。
按:篆文「」,隸定本作「」,今則通作「洍」,將其中一豎與「」相合而略改其形也。今既以形改之「洍」為正,則本形之「」,字書雖不言一字,然其為異體,殆無可疑,故可收。
《重訂直音篇.卷五.水部》。
「」字僅見《重訂直音篇.卷五.水部》,以為「」之俗體。
按:篆文「」,隸定本作「」,今則通作「洍」,略改其形也。「」字當是由「」之右旁「」連筆而成也,或書家變易好奇而改者,字書以為俗體信然,故可收。
《玉篇.水部.字》。
《四聲篇海.水部》。
「」字見《四聲篇海.水部》,曰:「詳里切。水名。又音汜。」而《中華字海.氵部》則引朝鮮本《龍龕手鑑》曰:「,同『洍』。」
按:篆文「」,隸定本作「」,今則通作「洍」,略改其形也。「」字當是「」字改移位置而變形也,音義不變,是為異體可從,故可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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