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
大徐本《說文解字.手部.新附》:「,捎也。從手、戚聲。沙劃切。」《廣韻.入聲.屋韻》:「,拂著。又捎也。出通俗文。砂獲切。」《正字通.手部》:「,俗摵字。」《彙音寶鑑.手部.十八畫》:「,同摵。」
按依《廣韻》、《正字通》、《彙音寶鑑》之說,「」當為「摵」之俗字。然則「」可為「摵」之異體矣。
又《廣韻.入聲.屋韻》:「,拂著。砂獲切。」《集韻.入聲.麥韻》:「,率摑切。拂也。」《四聲篇海.手部》:「,砂獲切,拂也。」《字彙.手部》:「,山責切,音近色,拂著也。」據以上資料,則「」又可獨立為正字。
又《集韻.入聲.麥韻》:「、,〈博雅〉擊也。或作。測革切。」《字彙.手部》:「,又楚革切,音策,擊也。與摵同。」《康熙字典.手部》、《中文大辭典.手部》、《漢語大字典.手部》並引〈廣雅.釋詁三〉及〈集韻〉謂:「,擊也。或作。」按《字彙.手部》謂「,音策,擊也。與摵同。」說恐有誤。蓋《說文解字.手部》:「摵,捎也。從手、戚聲。沙劃切。」與音策之「」音義皆異,不得謂「」與「摵」同。當依《集韻》之說「」為「」之或字。音ㄘㄜˋ。
#「」另兼新正字。
(二)
=>「」之異體。
#「」另兼正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