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鉞」為「戉」之異體。《說文解字.戉部》:「 :斧也。從戈、 聲。《司馬法》曰:『夏執玄戉;殷執白戚;周左杖黃戉、右秉白髦。』」徐鉉注:「臣鉉等曰:今俗別作鉞,非是。」據鉉注,其時「戉」之異體已有作「鉞」者矣。字書最早以「鉞」為「戉」之異體,當見唐手寫本《切韻》,《十韻彙編.切三.九月》:「鉞:斧鉞。」《廣韻.入聲.月韻》承之云:「戉:《說文》曰:『大斧也。《司馬法》曰:「夏執玄戉;殷執白戚;周左杖黃戉。」』又作鉞。」蓋「戉」為金(銅)製,故亦可從「金」。是「鉞」為「戉」之異體,無可疑也。 #「鉞」另兼正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