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稱謂:
(1) 稱叔父之妻。即叔母。《集韻.上聲.寑韻》:「嬸,俗謂叔母曰嬸。」
(2) 稱丈夫之弟婦。如:「小嬸」。
(3) 尊稱結過婚而年齡小於母親之女性長輩。《金瓶梅詞話》第四二回:「玳安道:『這不是韓大叔來了!韓大嬸這裡不信我說哩!』」
〔關鍵文獻〕
大陸《簡化字總表.第三表》。
《重訂直音篇.卷一.女部》。
「」為「嬸」之異體。《集韻.上聲.寑韻》:「嬸、俗謂叔母曰嬸。」《正字通.女部》:「嬸、式忍切,音審。俗呼叔母曰嬸,又父之弟婦亦曰嬸。」《重訂直音篇.卷一.女部》:「嬸,音審。叔母。,俗。」按:《異體字例》云:「凡審形多作。」嬸之作,正合於《異體字例》,今定作「嬸」之異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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