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
「
」為「
」之異體。音ㄑㄧㄢ。
「
」字不見於《說文》,當是後起字。《玉篇.土部》云:「
,且田切。三里曰
。」音讀當為ㄑㄧㄢ。《廣韻.平聲.先韻》有「
」,注「三里為
。」《集韻.平聲.先韻》出「
」字,云:「三里四為
,或書作
。」「四」當為「田」字之誤,《類篇.土部》亦有「
」字,釋義正作「三里田」。
「
」「
」為一字異體,當無疑義,僅左偏旁第三筆作直,作撇之異耳。字書作「
」作「
」亦多參差,分述如下:
作「
」者:《玉篇》、《四聲篇海》、《康熙字典》、《中文大字典》、《漢語大字典》、《中華字海》,均入土部。
作「
」者:《廣韻.平聲.先韻》、《集韻.平聲.先韻》、《類篇.土部》、《字彙.土部》、《正字通.土部》。
「
」音ㄑㄧㄢ時,為「
」之異體字,又一音為ㄙㄨˊ,為「俗」之異體字。
(一)
=>「俗」之異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