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喧」《說文》作「吅」。,驚謼也。从二口。凡吅之屬皆从吅。讀若讙。臣鉉等曰:「或通用讙,今俗別作喧,非是。」(況袁切)
大聲說話。如:「喧嘩」、「喧鬧」。唐.孟浩然.夜歸鹿門歌:「山寺鐘鳴晝已昏,漁梁渡頭爭渡喧。」聊齋志異.卷二.張誠:「馬騰於槽,人喧於室,居然大家矣。」
顯赫盛大的。禮記.大學:「赫兮喧兮者,威儀也。」
〔關鍵文獻〕
《集韻.平聲.元韻》。
(二)
「吅」為「喧」之異體。《龍龕手鑑.口部》以「吅」為「喧」之古字。「吅」之篆文作「」,《說文解字.吅部》:「驚嘑也,從二口」。注云:「今俗別作喧,非是。況袁切」。然《集韻.平聲.元韻》則曰:「吅,亦作喧」。其後《字學三正.體製上.古文異體》以「吅」同「喧」。則《說文》雖云俗作喧,非是。然或以二字之音同義近,遂相混用。故見於後之字書,如《經典文字辨證書.吅部》則舉「吅」為正字,「喧」為俗字。又《古今正俗字詁.字》云:「今別作喧,俗字也。喧行而吅反廢」。文獻既有同字之證,收「吅」為「喧」之異體可也。
(一)
=>「訟」之異體。
(三)
=>「鄰」之異體。
《經典文字辨證書.口部》。
《龍龕手鑑.口部》。
《正字通.口部》。
《中華字海.口部》。
《重訂直音篇.卷一.部》。
《四聲篇海.口部》。
《字彙補.口部》。
「」為「喧」之異體。「」之字形,見於《四聲篇海.口部》注云:「音喧。」又《字彙補.口部》以「」與「喧」同。其後《康熙字典.備考.口部》引〈搜真玉鏡〉與喧同。
「喧」與「」二字音同,又「喧」之義,據《重訂直音篇.口部》云:「大語也。」則有音大嘈雜之義,而「」字從三口二舌復加一言,義見於形。今「喧」字通行,故收「」為其異體。
「」字在吅旁加形符言,會意可得。
「」為「喧」之異體。《說文解字.吅部》:「,驚嘑也,從二口。」「吅」為「喧」之異體,《重訂直音篇.卷二.言部》:「、、,並音喧。」《中華字海.言部》:「,同喧,字見《直音篇》。」按「」「」已定為「喧」之異體,此「」字在吅旁加形符言,會意可得。故可定「」為「喧」之異體。
《重訂直音篇.卷二.言部》。
「」為「喧」之異體。《說文解字.吅部》:「,驚嘑也,從二口。」「吅」為「喧」之異體,如《字彙.口部》:「吅,……今俗別作喧非是」《重訂直音篇.卷二.言部》:「、、,並音喧。」《中華字海.口部》:「,同喧,字見《直音篇》。」按「」以言為形符,吕以示二口,非力舉切之「呂」,則與「喧」意可符。且「」已定為「喧」之異體,此「」字自亦可定為「喧」之異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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