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 「 」為「兇」之異體。「兇」,擾恐也,從儿在凶下;「 」字見《龍龕手鑑. 部》:「許恭反,恐也,咎也, 也。」《四聲篇海.言部》從之。然《字彙補.言部》:「 ,與『訩』同。」《康熙字典.補遺.言部》、《中文大辭典.言部》從之。按:「訩」乃「詾」之或體,《說文解字.言部》:「詾,訟也,從言匈聲;『訩』,或省。」由此可知:「 」實一形二字(即同形字),其義為「恐也」,則與「兇」同;其義為「訟也」,則與「訩」同,與「兇」音同,例可通借。以「 」為「兇」之異體,字書有據,故可收。 (二) =>「詾」之異體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