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給、分派。《玉篇.人部》:「俵,散也。」《集韻.去聲.笑韻》:「俵,分與也。」宋.蘇軾〈奏浙西災傷第一狀〉:「巡門俵米,攔街散粥,終不能救。」元.劉時中〈端正好.眾生靈套.倘秀才〉曲:「比及燒昏鈔先行擺佈,散夫錢僻靜處俵與。」
〔關鍵文獻〕
《集韻.去聲.笑韻》。
《正字通.手部》。
《中文大辭典.手部》。
「」為「俵」之異體。俵,《說文》不收。《玉篇.人部》云:「散也。」《漢隸字源.上聲.小韻》收「俵」字,,云:「〈堯廟碑〉:俵著銘。」「」則見於《集韻.去聲.笑韻》,云:「俵、,分與也。或從手。」又見於《正字通.手部》,云:「,俗字,同俵。」按:從人與從手,俗字或可通用。〈漢建平郫縣碑〉云:「五官。」《隸辨》云:「《字原》云:即掾字。」故「」可為「俵」之異體。
《四聲篇海.貝部》。
《正字通.貝部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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