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三) 「 」為「 」之異體。「 」之篆文作「 」,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心部》:「過也。從心衍聲。」又「愆」之篆文作「 」,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 部》:「辠也。從干二,二、古文上字。讀若愆。」據此,「」與「愆」本義不同,二者當為不同之二字。然後世或以「愆」為「 」。《康熙字典.立部》:「 :《玉篇》綺虔切。《集韻》、《類篇》丘閑切。並音愆,罪也。亦作愆。」「愆」或又作「 ,《玉篇. 部》:「 :綺虔切。 辠也。亦作愆,過也、失也。又作 。」其右上之二「天」形當為二「旡」形之訛,「旡」作聲符用,故「愆」與「 」當為聲符替換耳。據此,「 」為「 」之異體,可從。 (一) =>「僭」之異體。 (二) =>「愆」之異體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