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
」為「
」之異體。「
」之篆文作「
」,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鬲部》:「秦名土鬴曰
。從鬲
聲,讀若過。」
「
」字見《字彙補.鬲部》,曰:「與『
』同。」《彙音寶鑑.鬲部》同之,而《康熙字典.鬲部》、《中文大辭典.鬲部》則以為「
字之訛」。
按:《字彙補》本作「
」,與「
」筆勢稍異而實同一字。夫「
」從鬲
聲,為形聲構字,而「
」從鬲從斗,無音韻關係,且「鬲」、「斗」皆為器具,合之以為鬴鍋之義,是為會意構字,則「
之作「
」,乃造字方法不同使然,其為異體,文獻有徵(《康熙字典》等以為訛字,或因「
」、「斗」形近而誤故也),故可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