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亂。見《說文解字.言部》。
2.治。見《說文解字.言部》。
3.不絕。見《說文解字.言部》。
4.古地名。南縣在鉅鹿。見《廣韻.平聲.桓韻》。
〔關鍵文獻〕
《集韻》。
《重訂直音篇》。
《類篇》。
(一)
「」為「」之異體。《說文.言部》:「,亂也。一曰治也;一曰不絕也。從言絲。,古文。」《類篇.言部》:「,盧九切,亂也,理也。又作。」按「」之古文「」,下從「又」,楷作「」,或訛「」(又)為「十」,於是書作「」。則「」為「」之訛變,其為「」之異體亦可斷定矣。音ㄌㄨㄢˊ。
(二)
=>「亂」之異體。
「」字乃「」之訛變,而「」為「」之古文。
「」為「」之異體。《說文.言部》:「,亂也。一曰治也;一曰不絕也。從言絲。,古文。」,《集韻.平聲.仙韻》作「」,《類篇.言部》作「」,「」即「」之變。《集韻.去聲.換韻》「亂」字重文有作「」者,《類篇.乙部》「亂」字重文有作「」者,是又「」之變。《四聲篇海.十部》字作「」,《字學三正.體製上.古文異體》並同。是又承「」「」訛變而來。由此可知「」字乃「」之訛變,而「」為「」之古文,是則「」為「」之異體可斷定矣。音ㄌㄨㄢˊ。
《中華字海》。
《類篇.言部》「」下收有「」字,以為「」之異體。「」實「」之變。
「」為「」之異體。《說文.言部》:「,亂也。一曰治也;一曰不絕也。從言絲。,古文。」四部備要本《集韻.去聲.換韻》、《類篇.凵部》作,於「亂」字下皆收有「」字,以為「亂」之異體。惟《集韻.平聲.仙韻》下收有「」字,《類篇.言部》「」下收有「」字,以為「」之異體。「」實「」之變,「」又「」之變,「」為「」之古文,列為異體,則「」亦可以為「」之異體矣。音ㄌㄨㄢˊ。
,古文。《漢語古文字字形表.卷十四》引〈楚帛書〉作「」,〈三體石經無逸〉作「」,皆古文「」之變體。《集韻.去聲.換韻》《四聲篇海.十部》皆作「」。
「」為「」之異體。《說文.言部》:「,亂也。一曰治也;一曰不絕也。從言絲。,古文。」《漢語古文字字形表.卷十四》引〈楚帛書〉作「」,〈三體石經無逸〉作「」,皆古文「」之變體。《集韻.去聲.換韻》、《四聲篇海.十部》皆作「」,《字學三正.體製上.古文異體》、《字彙補.十部》並同。然則「」亦「」之異體可知矣。音ㄌㄨㄢˊ。
《四聲篇海》。
《明.屠隆.篇海類編.身體類.爪部》。
,古文。「」字徐鍇云:「象絲亂,爪治之。」是則「」可以寫成「」,也可以寫成「」,表示絲亂之形。所以「」與「」字形略有異,而音義無別。
「」為「」之異體。《說文.言部》:「,亂也。一曰治也;一曰不絕也。從言絲。,古文。」《集韻.去聲.換韻》:「亂」字下有重文」,《類篇.乙部》並同。按「」字徐鍇云:「象絲亂,爪治之。」是則「」可以寫成「」,也可以寫成「」,表示絲亂之形。所以「」與「」字形略有異,而音義無別。「」為「」之古文,列為異體;則「」字與「」字音義無別,自亦可以成為「」之異體矣。音ㄌㄨㄢˊ。
「」為「」之異體。《說文.言部》:「,亂也。一曰治也;一曰不絕也。從言絲。,古文。」《集韻.平聲.仙韻》:「,《說文》:亂也。一曰治也;一曰不絕也。一曰南縣名,屬鉅鹿。」《四聲篇海.爪部》:「,音,南縣也。」按「」為「」之古文,故《康熙字典.爪部》、《中文大辭典.爪部》、《漢語大字典.又部》,並收為「」之異體。
《類篇.言部》「」之重文作「」,「」又「」之變。《四聲篇海.爪部》又收有「」字,《字彙補.十部》並同,殆又「」之變。
「」為「」之異體。《說文.言部》:「,亂也。一曰治也;一曰不絕也。從言絲。,古文。」《集韻.去聲.換韻》:「亂」字重文有作「」,《集韻.平聲.仙韻》「」之重文作「」。《類篇.言部》「」之重文作「」,「」蓋「」之變;《類篇.乙部》「亂」字重文也收有「」字。「」又「」之變。《四聲篇海.爪部》又收有「」字,《字彙補.十部》並同,殆又「」之變。「、、」皆為「」之異體,則「」自亦可作為「」之異體矣。音ㄌㄨㄢ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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