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 」為「 」之異體。 之小篆作 ,本從禾荒聲。然《集韻.平聲.唐韻》或作「 」,依其形構,當為從禾芒聲。考其形變之理,或為「 」之省形。唯據《集韻考正》,方成珪氏云:「案 當從《類篇》作 。」方氏之言本允,然《集韻》之後,若《康熙字典》《重訂直音篇》皆依《集韻》之形,以文字異體形變無定,茲且從《集韻》原形收之。另若據形構,「 」字從亡禾。 字本義,據《說文段注》云:「按荒年字當作 ,荒行而 廢矣。」是「 」本「荒年」字,穀或果不熟之謂也,亡禾亦有此義,故「 」亦可視為新會意字。此說亦通,聊備於此參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