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三)
「」為「」之異體,亦為「畀」之異體。亦為「卑」之異體。「」,《說文解字.部》曰:「,舉也,從卄聲。」隸變作「」。「畀」,《說文解字.丌部》曰:「相付與之約在閣上也,從丌聲。」隸變作「畀」。「卑」,《說文解字.部》云:「,賤也,執事也,從甲。」隸變作「卑」。三者形、音、義本有別。《四聲篇海.卄部》曰:「,渠記,渠基二切,也。」《字彙.田部》謂:「:奇寄切,音暨,舉也。又渠宜切,音奇,義同。從卄,即艹字,與從丌者不同。」謹按:「」與「」,乃以筆勢之小異,字之上半或出頭或否,故「」為「」之異體字無疑。《四聲篇海.丌部》又謂:「,必未切,賜也,與也,相付也。」則「」又用為「畀」之異體,以字之下半或出頭或否,乃筆勢之小異也。
又《漢隸字源.支韻》「卑」下引〈溧陽長潘乾校官碑〉作「」,《干祿字書.平聲》作「、」,蓋凡從「卑」之字,以筆勢之小異,或有「」、「」、「」、「」、「」數體,故「」又可作為「卑」之異體字。
(一)
=>「畀」之異體。
(二)
=>「卑」之異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