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艘」為「 」之異體。 ,《說文解字.木部》篆體作「 」,船總名,從木叜聲,徐鉉雖以為「俗別作艘,非是。」但此字後人實多以「艘」取代,如《龍龕手鏡.舟部》即云「 」為船數,又為船總名。《集韻.平聲.豪韻》則以「 、 、 」並列,云:「《說文》船總名,或作 、 。」「 、 」為「艘」之或體。於是《字彙.木部》及《正字通.木部》皆云:「 ,同艘。」蓋就此字而言,從木乃指其材質,從舟乃指其功能,故可兼通。惟《集韻.平聲.尤韻》:「 ,木名,似白楊。」別有一義,故二字不能完全等同,惟就船總名而言,「艘」為「 」之異體,殆無可疑,應予存錄。
#「艘」另兼正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