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 」為「 」之異體。《說文解字.木部》:「 ,削木札樸也。從木巿聲。陳楚謂櫝為 。芳廢切。」《字彙.木部》:「 ,芳未切,音費,削下木片也。 、同上。俗字。今音士,作果名,非。」《正字通.木部》:「 ,舊註同上,俗字。今音士,作果名,非。按 , 篆作 , 篆作 ,二字相似實別,篆形 混 ,俗因誤作 , 乃 之訛,非與 同也。」《增廣字學舉隅.卷一.兩字辨似》:「 、 。上音士,赤實果,作 、作 ,均非。下芳廢切,音肺,同 。削木札樸,即削下木片也,又木櫝也。」削木札樸之字,本形作 ,變易為 。故定作「 」之異體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