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 「 」為「 」之異體。《說文解字.攴部》:「 ,煩也。從攴,從 , 亦聲。」依篆文,「 」字本從「 」,楷書應作「 」。惟《說文解字.乙部》「 」字,《玉篇.乙部》書作「 」,變「 」為「 」,《干祿字書.去聲》且以為正體,嗣又變「 」上半之短橫為點作「 」,於是今楷乃全寫為「亂」。並類化所有從「 」之字,皆書作「 」。「 」字之演化亦然。《廣韻.去聲.換韻》作「 」,《類篇.攴部》皆作「 」,而《四聲篇海.攴部》、《字彙.攴部》、《正字通.攴部》又皆作「 」。「 」與「 」之別,只在一筆之差而已。今又以「攴」部字楷書多作「攵」,《集韻.去聲.換韻》即作「 」,故「 」字楷書正體皆作「 」,而「 」反為異體矣。而一筆之異之「 」,自然也成為「 」之異體矣。音ㄌㄨㄢˋ。 (一) =>「亂」之異體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