字 | 券 |
释义 | 券 《説文》:「券,契也。从刀,龹聲。券别之書,以刀判契其旁,故曰契券。」 (一)quàn 《廣韻》去願切,去願溪。元部。 ①古代用于买卖或债务的契据。书于简牍,常分为两半,双方各执其一,以为凭证。后用纸帛书写。《説文·刀部》:「券,契也……券别之書,以刀判契其旁,故曰契券。」《荀子·君道》:「合符節、别契券者,所以為信也。」《戰國策·齊策四》:「使吏召諸民當償者,悉來合券。」鮑彪注:「凡券,取者、予者各收一,責則合驗之。」清紀昀《閲微草堂筆記·槐西雜志二》:「(某侍郎夫人)凡買女奴,成券入門後,必引使長跪,先告戒數百語,謂之教導。」 ②凭证;信物。《後漢書·祭遵傳》:「丹書鐵券,傳於無窮。」李賢注:「《前書》:高祖與功臣剖符作誓,丹書鐵契,金匱石室,藏之宗廟。」《北史·盧同傳》:「請自今在軍閲簿之日,行臺、軍司、監軍、都督各明立文案,處處記之。斬首成一階以上,即令給券。」 ③票证。如:优待券;入场券。宋洪邁《容齋續筆》卷十六:「唐世朝士俸錢至微,除一項之外,更無所謂料券添給之類者。」宋羅大經《鶴林玉露》卷七:「余曩在太學,嘗舘于一貴人之門。一日,命市薪六百券。」 ④证据;保证。如:稳操左券。明茅坤《唐宋八大家文鈔序》:「(予於是掇韓公愈、柳公宗元)之文而稍為批評,以為操觚者之券。」严复《救亡决论》:「操必然之券,责未然之效,先天不违,如土委地而已矣。」 ⑤分(fèn)。《莊子·庚桑楚》:「券内者行乎無名,券外者志乎期費。」郭象注:「券,分也。」宋陸游《送辛幼安殿撰造朝》:「功名固是券内事,且葺園廬了婚嫁。」 (二)xuàn(又读quàn) 门窗、桥梁等建筑成弧形的部分。又叫「拱券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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